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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转数”出现大变化,工信部出台新方案
  发表时间:2015年12月22日  点击数:687 次

    考虑到我国专用对讲机制式由模拟向数字转换的实际进程,为协调好专用对讲机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与市场需求的关系,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和频率使用实际情况,结合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15)最新决议,经研究,起草了《关于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公示期:2015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8日

联系电话:68206251

电子邮件:liuxy@srrc.org.cn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400MHz频段

专用对讲机频率使用

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本文中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范围为:403-406MHz、406.1-406.5MHz、409.5-409.75MHz、409.9875-423.5MHz。


二、为保护406-406.1MHz频段内的低功率卫星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在405.9-406MHz和406.1-406.2MHz频段不再进行新的专用对讲机频率指配。


三、400MHz频段模拟对讲机设备型号核准证书有效期可依申请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四、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做好专用对讲机的频率分配和台站管理工作,加快推动专用对讲机数字化进程。


五、以往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原工信部无【2009】666号文件

    为满足社会对数字对讲机的使用需求,促进数字对讲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频谱利用率,12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关于150MHz、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数字对讲机在国内发展有了正式的依据。通知内容如下:

一、本文所规定的150MHz、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范围为:137 MHz-167 MHz,403MHz-423.5MHz.其中,水上业务专用频率台站管理仍按现行文件执行,在没有水上业务应用的地区,可将水上业务专用频率范围作为专用对讲机频率使用,但不得对相邻地区水上业务产生干扰;144MHz-146MHz频段为业余业务专用频段,不作为专用对讲机频率使用;409.75MHz-409.9875MHz公众对讲机仍按现行文件执行;为满足小范围内部寻呼业务的使用需求,在137MHz-167MHz频段内规划七个频点用于该业务。


二、150MHz、400MHz专用对讲机信道间隔由25kHz调整为12.5kHz,每信道可安排一或两个时隙;其中,150MHz频段双频使用方式收发频率间隔为5.7MHz,400MHz频段双频使用方式收发频率间隔为10MHz.


三、考虑到重大活动和应急情况下对讲机频率使用需求,分别在150MHz和400MHz频段规划部分频率作为国家专用频率。国家专用频率由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使用。各地遇有临时性重大活动和应急使用需求,应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


四、150MHz、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分配和使用规划及频率台站以属地化管理为主。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可在附件一频率分配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分配或指配的频率进行频率分配和使用的规划。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规划过程中,对涉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减灾救灾等特殊用途的使用需求,原则上应保证业务使用的延续性;对部分具有跨区域性特点的使用需求,应和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充分协调。各地规划方案实施前应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应采取措施做好新旧规划过渡,并在本文实施之日起6年内完成过渡。


五、自本文实施之日起半年内,原频率台站审批手续在国家办理的对讲机设台单位,应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重新办理频率申请和设台审批手续。对于本文实施后新提出的设台申请,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按照本规划方案进行频率指配和管理;对于已有的合法设台单位,在频率使用到期后,应按照本规划方案重新进行频率指配。为尽量避免过渡期设台单位进行现有设备更换而造成的损失,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现有设备购置日期、台站执照、频率占用费交纳证明等必要信息,申请延长频率使用期限。


六、生产、进口、销售和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自本文实施之日起,按照《150MHz、400MHz频段数字对讲机设备进行无线射频技术指标》(见附件二),对该频段内数字对讲机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同时,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对该频段内模拟对讲机设备的型号核准,已取得型号核准证的模拟对讲机设备,在型号核准证到期后不再予以办理延期手续。水上业务专用的对讲机设备,其型号核准技术指标沿用原模拟对讲机设备指标,型号核准设备名称注明“水上业务”。公众对讲机设备型号核准技术指标仍按现行文件执行。150MHz频段寻呼设备型号核准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七、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文件执行。


本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附件:1、150MHz、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分配方案

2、150MHz、400MHz频段数字对讲机设备无线射频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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